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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会计人选择报考中级会计师?
政策速递: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作出修改。其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 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行业趋势:近年来,报考中级会计师的人数逐年呈递增模式上升,预计2020年报考人数将持续增长。
证书价值:中级会计师是初级会计师水平之上的考试,是单位评职称、工作加薪的必不可少评估条件,经考试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的业务。
职业发展:目前,很多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会计主管或总帐会计人员时,具有中级会计职称都是其基本任职条件 之一。并且在单位一般从事会计主管及以上职务,都会持有中级会计师证书。中级会计师是会计人 升职加薪必不可少砝码。
2020年中级会计师招生简章及配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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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核心考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注意】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2.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1)对投保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对保险人:
a.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最大诚信原则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提示】
(1)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消灭。
(2)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即使得知解除事由也)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如果保险合同解除,关于保险费的退还问题
①不赔不退
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②不赔但退
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人身保险年龄申报不真实的特殊规定
(1)谎报的年龄突破承保年龄底限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或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谎报的年龄仍在承保年龄范围内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保险利益原则
【了解】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1.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⑤与投保人之间不具有上述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2.在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主要有:
①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如所有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等;
②财产保管人;
③合法占有财产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3.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合同效力
(1)人身保险合同
①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财产保险合同
①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②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
1.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有险无损和有损但非约定的保险危险造成的损失不赔)
2.补偿的金额等于实际损失的金额。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注意】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险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注意】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近因原则——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