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考试《施工管理》第一章第七节知识点: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和方法
2Z101071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了解]:
(1)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是:
①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②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③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2)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项目管理工作应包括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与协调工作。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建设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3)工程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标准、规范,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4)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合同履行期限,工作范围和内容,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及其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有如下几个特点:
(1)服务性。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务的承包,而是服务。工程监理机构将尽一切努力进行项目的目标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证项目的目标一定实现,它也不可能承担由于不是它的缘故而导致项目目标失控的责任。
(2)科学性。工程监理机构拥有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士——监理工程师,他将应用所掌握的工程监理科学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3)独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他在组织上和经济上不能依附于监理工作的对象(如承包商、材料和设备的供货商等),否则他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义务。
(4)公正性。工程监理机构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当业主方和承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公正性。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中的有关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引自第三十六条)。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引自第三十七条)。
(3)“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引自第三十八条)。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中的有关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引自第十四条)。
(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引自第五十七条)。
三、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几个主要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参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一)设计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以下工作内容视业主的需求而定,国家并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
(1)协助编写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
(2)协助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竞赛或设计招标,协助业主选择勘测设计单位;
(3)协助拟订和商谈设计委托合同;
(4)配合设计单位开展技术经济分析,参与设计方案的比选;
(5)参与设计协调工作;
(6)参与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选型(视业主的需求而定);
(7)审核或参与审核工程估算、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8)审核或参与审核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清单;
(9)参与检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施工的需求;
(10)设计进度控制;
(11)参与组织设计文件的报批等。
(二)施工招标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以下工作内容视业主的需求而定,国家并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
(1)拟订或参与拟订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案;
(2)准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条件;
(3)协助业主办理招标申请;
(4)参与或协助编写施工招标文件;
(5)参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组织工作;
(6)参与施工合同的商签。
(三)材料和设备采购供应的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对于由业主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物资,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制定计划,监督合同的执行。具体内容包括:
(1)制定(或参与制定)材料和设备供应计划和相应的资金需求计划;
(2)通过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价格、供货期和售后服务等条件的分析和比选,协助业主确定材料和设备等物资的供应单位;
(3)起草并参与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
(4)监督合同的实施。
(四)施工准备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1)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
(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技术措施,完善质量管理程序与制度;
(3)参与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5)在单位工程开工前检查施工单位的复测资料;
(6)对重点工程部位的中线和水平控制进行复查;
(7)审批一般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开工报告。
(五)工程施工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1.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核验施工测量放线,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2)进行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做监理记录;
(3)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抽检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5)检查施工单位的测量、检测仪器设备、度量衡定期检验的证明文件;
(6)监督施工单位对各类土木和混凝土试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抽查;
(7)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并认真做好记录;
(8)对大和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报告业主。
2.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组织施工;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施工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3)建立工程进度台账,核对工程形象进度,按月、季和年度向业主报告工程执行情况、工程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
3.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业主审核、批准;
(2)建立计量支付签证台账,定期与施工单位核对清算;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
4.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
(1)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
(2)编制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理应急预案,并参加业主组织的应急预案的演练;
(3)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的建立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4)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对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旅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通过业主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竣工验收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1)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验收资料,并提出意见;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组织工程预验收,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4)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提交给业主。
(七)施工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
(1)拟订合同结构和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草案的拟订、会签、协商、修改、审批、签署和保管等工作制度及流程;
(2)协助业主拟订工程的各类合同条款,并参与各类合同的商谈;
(3)合同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跟踪管理;
(4)协助业主处理与工程有关的索赔事宜及合同争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