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第一章第四节考点
第四节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为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服务,这种以造价咨询业务为核心的服务有时是单项或分阶段的,有时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一)资质等级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两类。截至2015年,我国共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7100多家,其中,甲级资质企业3000多家,约占总数的42%;乙级资质企业近4100家,约占总数的58%。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认缴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是注册造价工程师,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均需要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8)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9)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m2;
(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1)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违规行为。
2.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认缴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是注册造价工程师,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均需要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m2;?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9)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0)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违规行为。
(二)资质证书
准予资质许可的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三)资质的撤销和注销
1.撤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同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此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如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2.注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二、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一)业务承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业务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与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和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同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2.咨询合同及其履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可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由三部分组成,即: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协议书主要用来明确合同当事人和约定合同当事人的基本合同权利义务。通用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2)委托人的义务;
(3)咨询人的义务;
(4)违约责任;
(5)支付;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7)争议解决;
(8)其他。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或修改。合同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谈判确定专用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按照相关合同或约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3.企业分支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4.跨省区承接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行为准则
为了保障国家与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以及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在执业活动中均应遵循行业行为准则:
(1)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接受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组织业务指导,自觉遵守本行业的规定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本行业组织的业务活动。
(3)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开展业务。
(4)具有独立执业能力和工作条件,以精湛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竭诚为客户服务。
(5)按照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6)靠质量、靠信誉参加市场竞争,杜绝无序和恶性竞争;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搞业务垄断。
(7)以人为本,鼓励员工更新知识,掌握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业务知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员工接受继续教育。
(8)不得在解决经济纠纷的鉴证咨询业务中分别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9)不得阻挠委托人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咨询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分工明确,密切协作,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和名誉。
(10)有义务保守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客户事先允许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信用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计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四)法律责任
1.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经营违规的责任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其他违规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对资质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的处罚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做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主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